天长市统计局依申请公开制度

    发布时间:2022-12-08 0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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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信息,完善和规范天长市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天长市统计局所有内设机构。

    第三条 依申请公开是指只涉及部分人和事,不必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需要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程序向申请人公开。

    第四条 依申请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依申请公开内容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原则上应当予以公开,但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范围不包括:

     ()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

     ()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

     ()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合法权益受损害的信息;

     ()公开后可能妨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他人人身权利的信息;但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除外;

     ()需要政府部门加工、整理方能提供的信息;

     ()可能会被申请人用来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六条  依申请公开程序

    (一)申请意见的提出

    1、申请人姓名、身份证明、联系方式。如果申请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及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申请意见的审核与受理

    本局对收到的申请要进行审核,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形式、内容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局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形式不符合规定或者内容不明确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允许申请人当场补正。

     ()申请意见的处理

    本局对受理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范围,并能够当场予以提供的,应当决定予以提供;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或者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应当给予指引,告知申请人检索、查阅的途径、方法,或者采取其他适当方式帮助申请人获取有关政府信息;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由上级行政机关形成并已经公开的,应当在本机关所掌握的范围内予以提供;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6、本局认为申请公开的内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利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的,不得公开,并向申请人说明情况。

     ()期限

    1、本局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当场作出处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处理;

    2、不能当场作出处理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

    3、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经本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l5个工作日。

    第七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八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本局和其他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本局牵头制作的应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开。

    第九条  本局收到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不包括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的时间)进行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十条  监督措施

     1、群众监督:设立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2、内部监督。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政府信息公开的执行情况。对凡应该公开而没有公开,以及公开内容不规范的,限期整改。

     3、将信息公开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列入局室科年度考评工作内容。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负责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具体工作,并公布受理、监督电话。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程序和责任。

    第十三条  加强信息公开工作的督办。信息公开工作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督办。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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